1.成交人在每次付款时需按照采购人人要求全额(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提供符合本工程并满足财务所需的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税抵扣联(提供合规性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成交人未按照本条约定出具符合要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采购人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等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2.由于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未及时发放,成交人不得擅自采取停工、上访等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采购人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3.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形象进度与工程资料达不到合同要求,采购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成交人应承担相应损失。 4.成交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建立健全劳资专管员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和登记,成交人每月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成交人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因拖欠工资出现农民工群体事件和讨薪事件发生的,成交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成交人有人员因农民工工资投诉到市清欠办公室,或最终到建设单位、总分包单位办公室地点进行讨薪等,成交人需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 5.本合同报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除分包范围中注明的包含施工、全部材料及材料检测费、施工机械等施工服务外,费用中还包括成交人为完成合同规定工程所包括工人工资等、成交人技术人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工资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辅助材料及配件、水电、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环保、安全、文明施工、调遣(进出场)、治安管理等费用,动力费用(燃油、电力等);材料、设备二次倒运费用;桩基检测费(含第三方检测);临时场地占地费;工、料、机涨价引起的风险费用;测量复核、检验、验收等引起的临时停工费用;主管部门、业主、监理等检查引起的停工费用;各类社会保险及伤害险等保险费用;材料、周转料、机械设备的看护费用;管理费用;专家评审费;第三方配合费或其他在施工中需要供应商配合的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合同价格除包含完成合同规定分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施工队伍调遣、职工(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