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系统项目答疑公告3
问题1:经过仔细阅读贵方2021年4月9日在潜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潜江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系统项目澄清公告》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澄清公告内容:“5、本项目中设备占比较大,在预算、财评等环节均采纳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审分析。为确保本次项目工程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防止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投标人的报价不能低于限价的85%。” 需澄清的问题:“投标人的报价不能低于限价的85%。”,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答: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阶段,不存在应当否决的情形后,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暂列金额+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税金)低于(不含)招标控制价总价-(暂列金额+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税金)85%的,评标委员会启动成本评审工作。
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 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2) 招标控制价;
(3) 施工组织设计;
(4) 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9) 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3、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如投标人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各项定量指标为合理的,并经过评标委员会确认,可视为未低于成本报价。
(1)提供该投标人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投标人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能提供该投标人由于使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3)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4)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投标人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只要任意一个需投标人澄清、说明的疑问不能令评标委员会认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 潜江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冠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