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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教育信息化20“智慧教育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第一期)教学专用设备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广西藤县教育信息化20“智慧教育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第一期)教学专用设备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广西
发布时间:
2021-04-23
详细内容:
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藤县教育信息化20“智慧教育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第一期)教学专用设备采购(WZZC2021-G1-30002-GXJR)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西泰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潘磊

联系人:蒋泽毅

地址:南宁市火炬路15号正成花园综合楼1单元4层401号房

联系电话:13077733621

广西泰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于2021年4月18日收到贵公司邮寄的关于《藤县教育信息化20“智慧教育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第一期)教学专用设备采购》(编号:WZZC2021-G1-30002-GXJR。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进行了认真审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P3页第六项、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保证金超1%,违反藤政办发【2017】22号第二条关于保证金“其中货物和非工程类服务招标项目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的规定。

答复一:已于2021年4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详见更正公告内容。质疑事项二: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一)班班通多媒体设备项中,以下各点;

一、整机触摸书写设计

★5.Windows XP、Windows 7、Windows 8、Linux、Mac Os系统外置电脑操作系统接入时,无需安装触摸框驱动。(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触摸框免驱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屏幕显示设计

★4.整机内置21声道扬声器,前朝向≥15W中高音扬声器2个,后朝向≥20W低音扬声器1个,额定总功率≥ 50W。(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扬声器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6.内置蓝牙模块,能连接外部蓝牙音箱播放音频,也能接收外部手机通过蓝牙发送的文件,内置蓝牙模块工作距离不低于10m。(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内置蓝牙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五、嵌入式系统设计

★1.嵌入式系统版本不低于Android90,内存≥2GB,存储空间≥8GB。(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该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六、整机功能设计

(一)按键功能

★3.课件录制软件需求:设备支持通过前置按键一键启动录屏功能,可将屏幕中显示的课件、音频内容与老师人声同时录制。(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一键录屏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三合一按键设计:同一电源物理按键完成Android系统和Windows系统的开机、节能熄屏、关机操作;关机状态下轻按按键开机;开机状态下轻按按键实现节能熄屏/唤醒,长按按键实现关机。(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三合一电源按键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三)整机接口功能

★1.支持前置Type-C接口,通过Type-C接口实现音视频输入,外接电脑设备通过标准Type-C线连接至整机Type-C口,即可把外接电脑设备画面投到整机上,同时在整机上操作画面,无需再连接触控USB线。(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Type-C接口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整机具备不少于1路侧置双通道USB接口,双系统USB接口支持Windows和Android双系统读取外接存储设备数据和识别展台信号。(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侧置双通道USB接口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四)摄像头麦克风功能

★1.整机内置非独立的高清摄像头,可拍摄不低于800 万像素数的照片。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内置摄影头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整机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阵列麦克风,可用于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10m。(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内置麦克风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五)多媒体教学功能

★2.半屏软件需求:支持半屏模式,将Windows显示画面上半部分下拉到显示屏的下半部分显示,此时依然可以正常触控操作Windows系统,点击非Windows显示画面区域,即可退出该模式,无需其他设置。(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半屏模式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前置 USB 接口具备防撞挡板设计。(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防撞挡板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将产品功能检测报告列为实质性招标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为以“希沃”品牌交互智能平板的优势产品参数作为门槛限制其他品牌交互智能平板进行投标。

理由如下:1. 送检样品与成交产品之间没有十足必然联系,将检测报告作为招标实质性要求对确保成交产品质量无实质意义。首先检测报告出具的机构都明确其检测报告只对送检样品负责,其次由于检验报告均为委托检验,因此检验所得内容缺少了第三方监管的实质性作用,说服力不能作为产品质量或者功能的直接证明。

2.采购产品不属于国家要求强制进行第三方检测的产品,招标文件中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以非强制检测的货物,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否则废标作为强制要求,其实已属于强制性的资格要求,属于“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两项的情形。

答复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的规定,检测报告是评定各投标人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判定各投标人产品是否达标、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重要凭证;在我国,产品检验检测具有广泛性,且本项目招标需求中并未限定检测机构,任何单位均可向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提出申请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本项目招标采购需求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合理合法。所以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将产品功能检测报告列为实质性招标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采购产品不属于国家要求强制进行第三方检测的产品,招标文件中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以非强制检测的货物,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否则废标作为强制要求,其实已属于强制性的资格要求”、“首先检测报告出具的机构都明确其检测报告只对送检样品负责,其次由于检验报告均为委托检验,因此检验所得内容缺少了第三方监管的实质性作用,说服力不能作为产品质量或者功能的直接证明”的情况;(2)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项目“交互智能平板”的技术要求,不存在“以“希沃”品牌交互智能平板的优势产品参数作为门口限制其他品牌交互智能平板进行投标”的情况;(3)检测(检验)报告也会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送检样品与成交产品的品质必须保持一致,投标人必须对其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允许出现“送检样品与成交产品之间没有十足必然联系,将检测报告作为招标实质性要求对确保成交产品质量无实质意义”虚假应标的情况。所以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送检样品与成交产品之间没有十足必然联系,将检测报告作为招标实质性要求对确保成交产品质量无实质意义”。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两项情形,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三:第二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班班通多媒体设备项;

(四)摄像头麦克风功能

★3.整机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阵列麦克风,可用于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10m。(投标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关于内置麦克风功能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属于“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违规情形,其内置麦克风以及摄像头要求首先与产品质量以及项目实现无关,内置摄像头和麦克风会排斥大量性能更优越的外设设备进行投标,经调查,该参数为“希沃”独有技术,完全是为了迎合“希沃”品牌技术指标而设定的排他性条款,结合检验报告的要求,更加明显为控标条款。

答复三:(1)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本参数要求,不存在“该参数为‘希沃’独有技术,完全是为了迎合‘希沃’品牌技术指标而设定的排他性条款”的情况;(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的规定,检测报告是评定各投标人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判定各投标人产品是否达标、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重要凭证;在我国,产品检验检测具有广泛性,且本项目招标需求中并未限定检测机构,任何单位均可向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提出申请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本项目招标采购需求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合理合法,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结合检验报告的要求,更加明显为控标条款”。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四: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二)同步课堂/停课不停学平台,8同步课堂平台;

1.通过“新建或对接已建的直录播教室”和同步课堂平台,实现同步课堂、网络教研等活动。在对接已建直录播教室时,原有本地课堂录制功能与同步课堂听授课互不影响,可同时使用,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有效提高教师教学教研水平;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未提供已建成型号,属于刻意隐瞒关键信息,使投标人无法选型,排斥潜在投标人。

未公布规定需要公布的简要规格及基本情况,存在刻意规避竞争的可能。属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答复四:已更正,详见2021年4月23日更正公告内容。质疑事项五: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10、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中标金额的3%[若中标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且其所投产品(服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不予收取履约保证金]。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违反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违规要求中标人为小微型企业即可享受政策

答复五:(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并未对履约保证金进行规定,所以不存在贵公司认为违反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货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2)本项目招标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依法收取履约保证金,同时也响应《广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9号)的要求:“……(三)落实支持政策,及时支付款项。……同时,降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费用,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免于收取履约保证金”给予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的优惠政策,所以不存在贵公司认为“违规要求中标人也必须为小微企业方可享受政策”。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六:P43 投标人须知,(九)询问、质疑和投诉,第4项;

②投诉联系部门:藤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74-7288236

联系地址:梧州市藤县藤州镇登俊路57号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藤县现行无此监管单位, 只有“藤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故意隐瞒监管单位,属于规避监管行为

答复六:招标文件上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出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11月18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布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信息表》,地址与电话均未错误,不影响投标人联系监管部门,所以不存在“故意隐瞒监管单位,属于规避监管行为”的情况。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七: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二、评定方法;

(4)样机软件功能演示分(满分12分)

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所投货物“交互智能平板”的系统教学功能配套软件、多媒体电子白板交互软件的现场演示效果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演示的流畅度,界面设计美观程度,功能与实际应用贴合程度,功能设计的人性化程度等), 现场演示要求详见附件1《交互智能平板现场功能演示清单》,本项满分12分。

一档(4分):附表3演示清单内参数全部演示成功,但演示效果一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卡顿现象、功能不贴合实际应用和功能设计不人性化。

二档(8分):附表3演示清单内参数全部演示成功,且演示效果较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良好,功能较贴合实际应用,功能使用足够人性化;

三档(12分): 附表3演示清单内参数全部演示成功,且演示效果优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流畅,功能完全贴合实际应用,功能便捷且人性化: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评审办法中“一般、较好、优秀、不人性化、功能足够使用、功能便捷、人性化”均为非量化评审因素,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评审因素应当量化”的规定

答复七:已更正,详见2021年4月23日更正公告内容。质疑事项八: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二、评定方法;

3、售后服务方案分

根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免费保修期、到达故障现场时间、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定期维护(注明时间)、免费技术培训方案、免费保修期外维修方案、本地化售后服务措施、其他优惠措施、安装要求及方案等方面,综合评定后在相应等级内独立打分。

一档(0分):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无售后服务方案。

二档(4分):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简单、基本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三档(6分):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全面、可行,服务措施到位的。

四档(10分):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具体、有效。服务措施详实、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且有本地化售后服务保障: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厂家在项目所在地(梧州市)有授权的售后服务网点,须提供售后服务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售后服务网点的厂家授权证明复印件,且该售后服务网点在生产厂家官网可查询的截图。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评审办法中“简单、基本满足、全面、可行、到位、详细、具体、详实、针对性强等”均为非量化评审因素,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评审因素应当量化”的规定,具体案例梧财监处[2019]19号、财复议[2019] 140号已有相关处理记录。

违反藤财采[2019]7号“(二)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规定。

答复八:已更正,详见2021年4月23日更正公告内容。质疑事项九: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二、评定方法;

4、履约能力分

(1)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厂家通过IS014064温室气体核查认证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厂家通过ISO/1T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

(3)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厂家获得CMI3或以上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

(4)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厂家获得有害物质过程管理QC080000: 2017 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

(5)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产品生产厂家符合GB/T27922- -2011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且获得土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的得3分。(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非强制认证,且与项目实施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违反藤财采【2019】7号“(二)……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规定。

答复:(1)ISO14064温室气体核查认证证书为开放性认证具有共通性及普遍性,与产品供货或生产能力保障、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等息息相关,采购人有择优权,对于更有保障的供应方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合法合规合理的;(2)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共通性及普遍性,与产品供货或生产能力保障、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等息息相关,采购人有择优权,对于更有保障的供应方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合法合规合理的;(3)有害物质过程管理QC080000:2017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共通性及普遍性,与产品供货或生产能力保障、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等息息相关,采购人有择优权,对于更有保障的供应方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合法合规合理的;(4)GB/T 27922-2011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具有共通性及普遍性,与产品供货或生产能力保障、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等息息相关,采购人有择优权,对于更有保障的供应方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合法合规合理的;(5)由于目前认证查询体系不完善,认证机构信息未能全面联网,所以当下无法在网上查询到准确的证书信息。所以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官网查询截图是为了防止发生误判、漏判的情况发生,也是为了保障投标人权益,是符合“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规定。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两项情形,也未违反藤财采【2019】7号“(二)……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规定。贵公司的部分质疑事项不成立。(6)评分办法有修改,详见2021年4月23日更正公告内容。质疑事项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二、评定方法;

5、政策功能分

(1)属于财政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优先采购(清单内未标注“★”的品目)的产品[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品目清单(标注出投标产品在品目清单中所属的品目),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根据其所占项目(或分标)金额比例得0-1分。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与招标文件第4页“3、本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第43页“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的约定不一致,前后表述混乱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

答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2019年4月2日财政部及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品目清单内“★”号的含义是:节能强制采购,加星号的品目,在政府采购时必须采购清单内产品。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号的含义是:指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条款。二者含义不同也不矛盾。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政策功能分符合相关法规及通知的规定,符合87号令“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依法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藤县电化教学仪器站

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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