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要求:
(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
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保险(年度投标保证保险的办理使用规则执行镇建招[2019]3号文)的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前按以下方式,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上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000元至系统随机生成的虚拟子账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联系电话:0511-88323599)。
注:
①、投标保证金全部采用电汇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户名: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虚拟子账号:下载招标文件后在业务查询的“获取子账户”模块中选定投标项目,“获取子商户号” 后随机生成的子商户号即保证金支付账号。
②、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与企业诚信库中基本存款账户的账号不符或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③、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以镇江市有形建筑市场开放式应用信息平台企业诚信库中开户许可证中信息为准,如有变动请及时更新,否则不予认可。
④、重发公告或多次公告的项目,投标人需按最新招标公告的要求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⑤、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息同时退还。为提高各方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招标投标平台系统将自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如本项目招投标中遇异议、投诉等特殊情况,投标保证金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
⑥注意:选择采用电子保险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参照本市《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险保函服务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确定入围评标投标人
(一) 评标入围方式:全部入围法;
(二)符合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即为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对入围的投标人先进行形式性评审,未通过形式性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的评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三)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3)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诚信承诺书。
(四)评标结束后,入围资格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重新确定。
七、评标办法
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程序。综合评估评分评标方法和集体议事定标办法。
(一)本工程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评分法,总分为100分,技术标62分和商务标38分。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和打分,写出评审意见,指出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优点,存在的缺陷和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内容,并根据得分,推荐排序前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注意:评标委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时,若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则判定为不合格,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商务标投标报价评审时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等情况的则商务标判定为不合格;否则均为合格的投标文件)。
1、 技术标评审(62分)
(1)设计深度:设计成果(文本、效果图)完备且深度满足任务书要求、 设计理念清晰完整、充分考虑实际使用需求。(10 分)
(2)总平面布局:是否布局合理,规划构思与布局新颖、合理,功能完善, 分区明确,空间组合有特点;是否合理利用土地;与周边环境协调、景观美化程 度;(10 分)
(3)方案合规性:容积率、功能配比、建筑高度、建筑密度。(10 分)
(4)方案合理性:交通组织、出入口设置、功能及流线设计;人流、物流、 清洁、污染通道设计是否满足消防间距要求;是否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医院总体 功能流程是否合理。使用的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便于管理。(10 分)
(5)建筑造型:建筑创新性、标志性、建筑构型效果与周边建筑环境风格 相协调。(立面造型及景观布局,比例尺度和谐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景观 布局合理,且具有创意与场地关系密切,运用乡土树种,配置适合本地土壤、气 候的植物且能够很好的体现园林医院建筑风格);(10 分)
(6)建筑节能:充分考虑建筑的自然采光、通风和节能保温、隔热、隔音、 节水、节材等措施,设备配置合理;(6 分)
(7)质量保证措施:(设计质量、设计进度、投资控制、设计管理)工程 投资估算编制详实、造价合理;项目设计实施计划合理,措施可靠;服务承诺完 善,保证措施切实可行。(6 分)
2、商务标评审(38分)
(1)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10分)
①本项目投入的技术人员充足,设计班子人员结构合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造价、景观各专业不少于 1 人,其中至少具有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类专业负责人均为中级或以上职称且具有国家注册职业资格的不少于5人(若缺一人,本项即为 0 分),职责任务明确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得 8 分,每缺一人扣 1 分直至扣完8 分。(必须提供注册证书、以证书上所注专业为准,及各个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 缴纳的近三个月2022年3月-2022年5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如有退休返聘员工请提供该员工退休证明),原件备查)。
②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满分2分。
(2)奖项(3 分)
投标人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获得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工程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公共建筑行业奖项荣誉的,一等奖得3分,二等奖得2分,三等奖得 1 分,最高得3 分(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原件备查,提供的奖项荣誉必须能证明公共建筑行业内容,否则不得分)
(3) 业绩(4分)
投标人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首日向前推算)承担过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类的设计项目,有1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提供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查)
(4)企业体系(1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得1分,满分1分。(以证书或文件原件为准,原件备查)
(5)报价得分(20分)
①设计费报价:本工程设计费用投标单位进行自主报总价(招标控制价为14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标书)。
②一般规定:
a.各投标单位应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在合理的报价范围内理性报价,公平竞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委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b.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c.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d.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错误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③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④分值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上浮1%在20分的基础上扣0.6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下浮1%在20分的基础上扣0.3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
评分细则说明:
1、认定企业业绩、项目组人员资质证书及业绩、奖项等证明材料原件备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设计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2、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3、评分计算时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定标方案
1、定标方法:采用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招标人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4)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③知名度高企业优于知名度低企业;
④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⑤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或者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
⑥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
⑦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
⑧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⑨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3、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
4、特殊情况的考虑。
(1)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定标程序
招标人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至5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①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②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③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④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5)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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