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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05-12十堰市茅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湖北省05-12十堰市茅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1-05-12
详细内容: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做好十堰市茅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的主要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

(三)《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

(四)省、市、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户数

涉及房屋征收约26户,征收房屋及车间面积约2700㎡(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实测认定户数为准)。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路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时间

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五、征收补偿原则

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构筑物、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给予补偿。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等确定(主要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规划、房管、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准。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补偿标准为1:1。

六、个人住宅征收补偿、结算方式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为准。

(二)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有效土地证、房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未登记建筑的处理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通知》执行,经认定后参照合法建筑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3、对被征收房屋属于房改房类型的进行实测。实测面积小于被测房屋登记面积的以原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但应扣减被征收人房改时未缴纳的购房款差额及相关税费)。其他类型的房屋以规划、土地、房产部门批准登记为准。

七、其他类型房屋的补偿、结算方式

1、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置换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按房屋价值1:1的补偿标准奖励30%,在冠城美立方小区茅箭区安置房源中安置。

2、“住改非”房宅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3、出租房屋的处理

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或经营,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做好承租人的工作,按期腾房交钥匙。征收部门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八、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安置的,均由征收人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性搬迁费1000元。本次征收中不提供周转房,一律自行过渡。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房屋周围树木移植补助费、房屋装潢及相关附属物补偿、临时建筑补偿、装修附属物及装修等补偿按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九、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对有产权证又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具体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十、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进行注销。

十一、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十二、被征收人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十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执行。

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又拒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四、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在被征收人、街办工作人员和居民代表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十堰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五、征收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六、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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