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振东新区2-1-7地块室外工程已由已由桐发改审【2018】89号、桐发改审【2018】8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凤凰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及业主自筹 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振东新区2-1-7地块室外工程,建设地址位于桐乡市康民东路南,媒园路西侧,工程规模:桐乡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室外绿化面积约5810㎡:景观面积约8000㎡;桐乡市振东商务楼(暂名)室外绿化面积约2208㎡:景观面积4470㎡。计划工期:桐乡市振东商务楼(暂名)新建工程室外工程90日历天(其中绿化种植按甲方要求时间完成),桐乡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180日历天,计划投资约1710万元,质量要求:合格,配合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创优争杯各项管理工作。本次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明确的桐乡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桐乡市振东商务楼(暂名)室外工程施工 。本工程共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浙江省外企业须持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项目经理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无在建项目,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嘉兴市IC卡自助报名管理系统无项目锁定。
3.2 投标人及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均未在桐乡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中。
3.3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3.4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