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2021-03-09,公告主要内容为:成都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医院2021-2023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所属区域:四川-成都-彭州,所属行业分类:医疗,中标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标金额:,招标编号:5101822021000077,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5101822021000077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医院2021-2023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一段632号附1号2层 |
中标(成交)金额 | 774920.00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名称:彭州市人民医院2021-2023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服务范围:1配置符合本次项目需求的项目负责人及下属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理赔服务人员应不少于2人,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拟驻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履行赔付义务。服务要求:1事故赔偿费用: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累计承担的额度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3医疗责任基准责任要求(事故赔偿和法律费用合计限额):医疗责任每次每人基准责任限额:20万元;医疗责任每次医疗事故基准责任限额:50万元;医疗责任累计基准责任限额:200万元。4医疗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基础免赔额:按医疗责任每次事故赔偿及法律费用金额合计的10%。服务时间:3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服务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郭晓伟(组长)、李海鹰、曾光磊(采购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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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次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取费标准执行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34000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监管单位:彭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3888323。预算金额:77.5万元/年;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文号:(2021)0024号,品目编码:C150499。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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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彭州市人民医院 |
地址: | 彭州市致和镇南三环路二段255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简老师;联系电话:028-86239786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至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高新区天目路77号12栋2单元8楼821号~822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汪老师;联系电话:028-68742460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简老师 |
电话: | 028-86239786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