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2021-03-24,公告主要内容为:眉山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河道维护中心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府河江口街道泉水段防洪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谈判成交公告,所属区域:四川-眉山-彭山县,所属行业分类:监理,中标商:四川驿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招标编号:5114222021000107,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5114222021000107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河道维护中心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府河江口街道泉水段防洪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驿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前街129号A1幢6层3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653000.00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名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府河江口街道泉水段防洪治理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服务范围:本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含施工全过程、施工期延长的监理服务);服务要求:1、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1)构建完整的监理制度、监理大纲(规划及细则)。(2)审查施工方的相关资质,施工方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形成进度监督台账。(3)参与图纸会审,整理设计审核意见,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并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4)审查施工方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令。(5)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规范监理。(6)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按照行业规范和采购人要求进行抽样送检和监控工作。(7)组织监理例会,形成会议纪要,报采购人。(8)参与工程初验以及竣工验收移交,审核竣工工程量及移交资料,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9)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0)督促施工方整理合同文件、施工技术档案、基础数据资料。
2、监理依据(1)采购监理合同。(2)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技术说明及预算书等。(3)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有关规定。(5)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工作重点(1)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审核验收合格及工程资料归档完毕,并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质保期内的监理服务结束。在施工阶段进行全面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控制)。(2)负责施工进度的管理(进度控制)。(3)做好工程建设的工程量审核(投资控制)。(4)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制(安全控制),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5)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服务时间:210日历天;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监理规范合格标准、行业规范要求。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组长:覃英翔(SC411721);金世英(SC1417341);袁先生(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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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的规定收取。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5000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采贷”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19〕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支持“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政采贷”产品信息查询渠道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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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眉山市彭山区河道维护中心 |
地址: | 四川省彭山区锁江路80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邱先生;联系电话:028-37628366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金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文安路西二段107号1栋*单元1层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周华祥;联系电话:028-38222566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周老师 |
电话: | 15828301042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附件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