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霞浦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通知 |
公告名称: |
新疆霞浦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通知 |
所属地区: |
新疆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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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 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2021年03月29日 21:07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霞浦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品目采购单位霞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区域霞浦县公告时间2021年03月29日 21:07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3月29日更正日期2021年03月29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彭先生项目联系电话0593-8891390采购单位霞浦县农业农村局采购单位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二桥下10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593-8891390代理机构名称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63W室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93-8883686
霞浦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 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921]MHS[GK]2021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 称:霞浦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 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3月26日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招标文件更正 更正内容: 事项: 1、关于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评标项目评标方法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1、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 2、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 3、监狱企业视同上述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对报价给予 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更正为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评标项目评标方法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 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 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 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 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小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报价享受6%(工程项目为3%)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其报价享受10%(工程项目为5%)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工程项目为2%)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 注:1、本合同包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供 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其他内容不变 合同包2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招标文件更正 更正内容: 事项: 1、关于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评标项目评标方法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1、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 2、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 3、监狱企业视同上述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对报价给予 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更正为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评标项目评标方法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 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 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 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 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小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报价享受6%(工程项目为3%)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其报价享受10%(工程项目为5%)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工程项目为2%)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 注:1、本合同包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供 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1年3月29日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霞浦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霞浦县松港街道二桥下10号 联系方式:0593-8891390 2.采购代 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63W室 联系方式:0593-88836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先生 电 话:0593-8891390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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