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免费注册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76-1800 《中国建筑工程承包网》是中国政企交互型电子招投标领导品牌 进入办公平台


招标公告 招标变更 采招业主会


全项目跟踪 规划施工


明星企业 企业资讯


焦点视点 技术创新
中标公告 废标公告 流标与答疑 拟在建项目 可研环备 产品选型 资质选型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正文
广东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项目采购(0809-2141GZG12059)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广东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项目采购(0809-2141GZG12059)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1-04-08
详细内容: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项目采购(0809-2141GZG12059)公开招标公告

2021年04月07日 18:27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项目采购品目采购单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行政区域市辖区公告时间2021年04月07日 18:27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04月07日至2021年04月14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300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供应商在线服务” (http://120.25.193.109/)开标时间2021年04月28日 09:30开标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楼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预算金额¥239.400000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先生项目联系电话020-83172166-822采购单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采购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63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20-81292320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7楼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0-83172166-822



项目概况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项目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供应商在线服务” (http://120.25.193.109/)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4月2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809-2141GZG12059 项目名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项目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394,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中央监护系统): 合同包预算金额:798,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中央监护系统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798,000.00 798,0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合同包2(中央监护仪): 合同包预算金额:798,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2-1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中央监护仪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798,000.00 798,0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合同包3(呼吸机(高端呼吸机)): 合同包预算金额:798,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3-1 其他医疗设备 呼吸机(高端呼吸机) 2(台) 详见采购文件 798,000.00 798,0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供应商可参考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中央监护系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为非中小微企业或非监狱企业或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合同包2(中央监护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为非中小微企业或非监狱企业或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合同包3(呼吸机(高端呼吸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为非中小微企业或非监狱企业或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中央监护系统)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 1)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许可或设立证明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为准。 2)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1)2018年度或2019年度任意一年的经第三方审计或鉴证的含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适用于在上一年度前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年度由连续12个历月构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4)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投标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具有相关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 4)投标人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依法免缴社会保证资金的,应提供相关免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准。 【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如投标人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且能通过系统查询到相关内容,则无须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即上述2)、4)条款的证明文件】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该项行政罚款达到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如果该行政罚款所属的行业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最低的为准)。如无重大违法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 2.投标人需满足下列要求中的其中一项: (1)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2)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和环境保护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不处于(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查询结果为准); 4.投标人应承诺公平竞争。以书面公平竞争承诺书为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注:1.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2.以上时间的起始计算点均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合同包2(中央监护仪)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 1)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许可或设立证明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为准。 2)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1)2018年度或2019年度任意一年的经第三方审计或鉴证的含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适用于在上一年度前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年度由连续12个历月构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4)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投标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具有相关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 4)投标人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依法免缴社会保证资金的,应提供相关免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准。 【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如投标人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且能通过系统查询到相关内容,则无须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即上述2)、4)条款的证明文件】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该项行政罚款达到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如果该行政罚款所属的行业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最低的为准)。如无重大违法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 2.投标人需满足下列要求中的其中一项: (1)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2)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和环境保护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不处于(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查询结果为准); 4.投标人应承诺公平竞争。以书面公平竞争承诺书为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注:1.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2.以上时间的起始计算点均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合同包3(呼吸机(高端呼吸机))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 1)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许可或设立证明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为准。 2)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1)2018年度或2019年度任意一年的经第三方审计或鉴证的含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适用于在上一年度前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年度由连续12个历月构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4)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投标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具有相关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 4)投标人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依法免缴社会保证资金的,应提供相关免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准。 【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如投标人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且能通过系统查询到相关内容,则无须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即上述2)、4)条款的证明文件】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该项行政罚款达到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如果该行政罚款所属的行业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最低的为准)。如无重大违法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 2.投标人需满足下列要求中的其中一项: (1)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2)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和环境保护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不处于(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查询结果为准); 4.投标人应承诺公平竞争。以书面公平竞争承诺书为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注:1.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2.以上时间的起始计算点均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4月07日至2021年04月14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供应商在线服务” (http://120.25.193.109/)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3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4月28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楼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2.投标人必须对所投包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不允许只对包组内部分内容进行投标。如有缺漏或超出该包组最高限价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3.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 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5.本项目采购内容的品目类别为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包组号1、2)其他医疗设备(包组号3) 。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7.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8.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9.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为非中小微企业或非监狱企业或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0.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网上购买。 11.投标人可登陆“供应商在线服务”网站(http://120.25.193.109/)进行注册,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在系统内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公告,按照系统步骤完成即可成功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平台操作相关问题请查询网站“通知公告”栏目(http://120.25.193.109/announce/)中“《供应商操作指南》”(或咨询我公司020-83172166转617/618、020-66825886 QQ:2127233298)。本公司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2.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 13.开标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召开答疑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釆购人信息 名 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63号 联系方式:020-81292320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7楼 联系方式:020-83172166-8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020-83172166-822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07日 相关附件: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项目采购(发布版).docx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设备项目采购(发布版).docx
招标历史
历史中标
河北 永清县养马庄乡养马庄小学附属幼儿园等个幼儿园工程—永清县石各庄小学附属幼儿园工程中标通知
点击进入
历史中标
福建气象信息综合风险处理系统(.)建设项目中标通知
点击进入
历史招标
河北省泊头市中学教育基地附属道路工程三标段施工招标招标通知
点击进入
历史招标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公告
点击进入
历史中标
重庆 巫山县神女庙遗址保护工程(二期)中标通知
点击进入
历史中标
湖南省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企业信息化系统设计中标通知
点击进入
历史招标
江苏省民治路屋顶应急抢修工程招标通知
点击进入
历史招标
云南省2016年红河州个旧卡房镇优质玉米基地建设项目招标通知
点击进入
历史中标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第十采油厂元城作业区元54井区部新建保障点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点击进入
历史中标
海南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小儿无创呼吸机采购项目中标通知
点击进入
推荐业主单位 更多
 
1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2
大庆油田公司第九采油厂
 
3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4
大庆油田公司采气公司
 
5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6
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五采油厂环保部
 
7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8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9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
 
10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
 
12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3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
 
14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5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service#cpeee.com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入网流程 | 付款方式 | 法律声明 QQ在线:51311961 QQ交谈
Copyright © 2008-2018  中国建筑工程承包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载内容及排版格式受版权法保护 严禁转载  
政府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