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地区)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意向投资方的控股股东企业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需为2020年中国房地产企业TOP60(含第60名,以易居集团克而瑞研究中心2021年1月份公布的《2020年中国房地产企业操盘榜》排名为准)。
5.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企业资信等级评级为AAA-及以上(含AAA-,需提供2019年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级证书)。
6.2018-2019年度合同信用等级为AAA级(需提供所在地合同信用促进会出具的认定证书)。
7.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的2019年期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需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需具有1400亩城市更新项目开发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截止2020年12月底,意向投资方或控股股东控股具备开发在建或已完成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经验。
10.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后须承接增资企业的债务21452.0670万元,继续履行增资企业已签订的协议,并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当日偿还增资企业尚欠债务。
11.意向投资方须在成交后3日内,提供项目开发方案、定位、设计方案。
12.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投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