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2021-05-11,公告主要内容为:广安四川省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所属区域:四川-广安,所属行业分类:其他,中标商:成都坤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招标编号:5116012021000138,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5116012021000138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坤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2303室 |
中标(成交)金额 | 3429000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名称:广安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服务范围: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活动的统筹谋划和总体设计,是在未来十五年广安市国土空间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的重要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服务要求:规划成果要求:1.规划文本:规划文本应说明规划时限、编制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区域现状与形势、问题与评价、总体要求与规划目标、总体布局、主要任务、重大工程、资金测算、综合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2.规划图件:规划图件包括基础分析图、评价分析图、规划成果图等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提供一年的后续服务;服务标准:成果须符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45号)文件与《四川省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川自然资发﹝2021﹞5号)文件规定,满足省自然资源厅、广安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等服务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胡永红(评标小组组长)、章开碧、万学军、夏万洪、李梦(最后一位为采购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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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该费用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标准规定下浮20%收取。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27546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一 、本项目备案编号:20205045010927。二、本项目已进行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三、监督部门:广安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26-2342519。四、本项目采购公告2021年4月14日;采购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五、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通知发出后二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联系人:朱琴;联系电话:028-61375575转601。六、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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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址: | 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826-2348599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科;联系电话:028-61375575、62600820、62630990转617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黄科 |
电话: | 028-61375575、62600820、62630990转617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