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吉林市产权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1、租赁期限:六年;租金按年度交纳,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0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
2、标的物整体出租,承租人可建设无人值守的自动化停车场,需配备快速充电桩。
3、出租标的为商业用地,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意向承租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及其他责任的公司制企业。
5、公司经营范围应包含“停车场服务与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项。
6、本标的关于停车场建设、改造及维修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建设方案需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动运营。
8、在承租期间,停车场内所发生的所有车辆、人身、消防、治安等事件或事故,均由承租方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9、承租方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按税收管理制度使用发票。如因违法违规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在承包期内发生的投诉,由承租方负责解释、答复。情节严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0、承租方未经允许,不得对停车场转租、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收回停车场,造成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
特别:
1、意向承租方必须认真了解标的的所有情况,查验标的现状及存在的瑕疵,对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最终承租方在成交前未详细咨询标的现状的,待成交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也表示对该标的瑕疵、现状认可,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
2、本标的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承租方须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4%收取。
3、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及本公告内容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产权中心及相关方将提请吉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追索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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