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SJ3标段 |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专业包含公路)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3.投标人须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公路)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4.具备公路设计甲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font-size: 16px; margin-bottom: 16px; height: 2em; text-indent: 0em;">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最近三年内在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投标人在贵州省建设市场未发生过重大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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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KCSJ3标段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至少8年以上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或勘察设计咨询经验。 |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是指路线(或线路)、公路工程(或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评标办法前附表”补充、细化的内容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最新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由评标委员会择优确定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签字(个人电子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签字(个人电子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的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个人电子签字(个人电子签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加盖个人电子签字(个人电子签章)。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签名(个人电子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签名(个人电子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8)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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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分
主要人员:20分
业绩:20分
履约信誉:1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2.2.4(1) |
技术建议书(KCSJ3标) |
40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10分 |
根据对工作范围和任务描述准确程度和总体设计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程度的理解深刻得8.1~10分,较深刻得6.1-8分,一般得6分,缺项得0分。
注:低于6分时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
招标项目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0分 |
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基本到位,并提出了科学合理有效对策措施得8.1~10分,较为科学合理有效对策措施得6.1~8分,基本合格得6分,缺项得0分。
注:低于6分时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
设计咨询审查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5分 |
根据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得4.1~5分,安排较合理得3.1~4分,安排基本可行得3分,缺项得0分。
注:低于3分时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
设计咨询审查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
10分 |
招标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合理可行得8.1~10分,保证措施较合理得6.1~8分,保证措施一般得6分,缺项得0分。
注:低于6分时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5分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合理可行得4.1~5分,安排较合理得3.1~4分,安排基本可行得3分,缺项得0分。
注:低于3分时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
2.2.4(2) |
主要人员(KCSJ3标) |
20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20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的,得12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或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项目负责人业绩加4分,最高加8分。
注: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3.5.3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
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KCSJ3标) |
20分 |
企业业绩 |
20分 |
投标人提供一个2020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得1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得4分,最多得8分。
注: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3.8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或设计咨询业绩若提供的为初步设计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若提供为施工图设计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
|
|
履约信誉 |
10分 |
R企业最新信用评价 |
10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得7分;
(2)根据投标人的最新信用评价等级按下列标准加分或减分:
AA |
A |
B |
C |
D |
+3 |
+2 |
1.0 |
-2 |
-3 |
注:投标人信用等级的确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2款。 |
3.11 |
智能辅助评标 |
本次评标是否使用“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开展辅助评标:
£是
(2)其他智能辅助内容:_____________。
R否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0.2 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10.3 关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的认定:
依据《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2024〕296号),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规定如下: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 IP 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3.10.4 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招标项目评审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推送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以及异议、投诉。 |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
投标人存在一览表中“否决投标条件”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一览表中“否决投标条件”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不得认定为重大偏差。 |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第二章 3.6 |
备选投标方案 |
(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
第三章 3.1 |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第三章 3.4 |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2)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第三章 3.5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
(1)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第三章 3.6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1)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2)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第三章 3.7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
(1)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澄清或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其他 |
报价不一致情况 |
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函报价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6.4.2项规定,技术建议书采用暗标评标方式的,在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先进行技术建议书部分的评审,完成技术建议书部分评审后,再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且在技术建议书部分评审阶段“电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自动隐藏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部分的身份信息,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建议书部分进行评审。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电子交易平台”的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信息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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