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青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的通知》(高政字〔2020〕72 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将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执法范围为高青经济开发区“一区四园”管理范围。包括黄河三角洲药谷产业园:北区为北环路以北、周成沟以西、翻身沟以南、常家村以东,南区为国井大道以东、北支新河以北、规划路以西、北环路以南,面积约14.29平方公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开泰大道以东、北支新河以北、规划路以西、金洋路以南,面积约10.63平方公里;电子信息产业园:北区为青苑路以西、田横路以南、东邹路以东、黄河路以北,南区为青苑路以东、高苑路以南、齐东路以西、清河路以北,面积约0.9平方公里;化工产业园:李中路新支脉河以南、黄清路以东、疏港路以北、高淄路以西,面积约36平方公里。
二、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及为开发区企业配套建设的市政项目和其他项目,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高青县自然资源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具体委托事项包括:
1、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方案审查)。
2、行政确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现行具体办理流程、受理要件详见附件。
三、委托事项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服务窗口107号
联系电话:0533-6989002
四、印章的管理及使用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刻制“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二号章,”交由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和办理委托业务使用,“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二号章”和“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具备同等效力。
五、本通告自2021年3月16日起生效。
附件:
1、移交事项办理流程及受理要件;
2、委托执法范围图;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
移交事项办理流程及受理要件
序号 | 事项 | 受理要件 | 受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盖章); 2..行政审批服务局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出让土地)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附图(划拨土地); 4.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2000国家大地标准坐标系,纸质加盖测绘公司资质章),电子版发ghjsj01@126.com邮箱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需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说明(纸质材料1件。不涉及的不需要提供)。 ★注意事项:申请表请到邮箱(gqkfqyd@163.com,密码:kfq6989727)中下载。 | 1、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落实方案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受理工作人员上传办理要件,由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审查。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份,建设单位盖章)、填好相应的许可证申请表导入表excel表(看好填表说明);涉及2个单体以上的项目需填写电子版建设项目明细表(计容积率一栏只需填写计容积率1,不计容积率一栏只需填写不计容积率1,填写好的电子版明细表、申请表电子版、导入表电子版发邮箱ghjsj01@126.com,备注好项目名称 2..行政审批服务局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4.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加盖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章2),2份; 5.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批前公示照片彩色(参考模板请到gqkfqgh@163.com,密码:kfq6989726邮箱自行下载查看); 6.涉及环保、水利、文保、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不涉及的无需提供); 7.《门楼牌编号通知书》(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县公安部门出具) 8.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需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说明(不涉及的不需要提供)。 ★注意事项:申报表、明细表、承诺书、导入表请到邮箱(gqkfqgh@163.com,密码:kfq6989726)中下载、填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受理工作人员上传办理要件,由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审查。 |
3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核发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单位盖章),涉及2个单体以上的项目需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明细表导入表,填写好的申请表电子版、电子版明细表导入表发邮箱ghjsj01@126.com,备注好项目名称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划拨土地提供)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加盖自然资源局公章) 6、验线文件资料(加盖测绘公司资质章) 7、建设工程测量报告及附图(加盖测绘公司资质章)注意事项:申请表、导入表请到邮箱(gqkfqghhs@163.com,密码:kfq6989726)中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受理工作人员上传办理要件,由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审查 |
附件2:
委托执法范围图
附件: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通告PDF版.pdf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通告word版.doc